索 引 号: | 6107000022/2022-000068 | 发布时间: | 2022年02月10日 08:55 |
来 源: | 汉中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农业农村局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工作,保护我市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我市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及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汉中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湑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褒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西流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陕西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实行全面禁捕。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汉江、嘉陵江干流汉中段及所属一级支流,实行常年禁捕。在汉江、嘉陵江一级支流养殖区内建设的用于养殖的水库水域除外。
汉江、嘉陵江所属其他支流和通江水库、湖泊的禁捕范围和时间,以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二、禁钓区域
汉中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包括湑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褒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西流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陕西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实行常年禁止垂钓。
汉江中心城区段:宝巴高速汉江特大桥上下游1公里范围汉江干流水域(包括:褒河入汉江口向上游延伸1公里处);西汉高速汉中东连接线汉江大桥上下游1公里范围汉江干流水域;汉中龙岗大桥(汉江4号桥)上游2公里至汉江桥闸(汉江3号桥)下游2公里范围汉江干流水域(包括:濂水河入汉江口上游1公里和冷水河入汉江口上游1公里范围汉江一级支流水域),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外,禁止垂钓。
其他禁钓区域:汉江、嘉陵江干流汉中段及其一级支流和通江水库、湖泊的其它禁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划定的禁钓区域以外的水域为允许垂钓区域。毗邻县区在交界水域划分禁钓范围时,应当保持协调一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县区应在禁钓范围设置醒目标识,便于公众遵守和监督。
三、钓具钓法管理
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内,允许以娱乐为主要目的一人一杆一钩休闲垂钓,积极探索建立垂钓个人和团体备案登记制度,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注意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树木等;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
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禁止多人聚集性扎堆围钓,两垂钓者间距应当不小于10米;禁止在桥梁、桥墩、输电线路下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饵料;禁止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霸王捆、三脚锚、爆炸钩、盘钩、子母钩、扁担钩等多钩和钩门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等钓具;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鱼叉、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禁止使用船舶、排筏、皮筏等水上漂浮物离岸垂钓;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其他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四、钓获物管理
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符合可钓标准钓获物每尾最低重量为鲤鱼500克,鲢鳙鱼、草鱼750克,鲂鱼、鳊鱼400克,鲫鱼100克。单人单日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3千克,超过3千克的部分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3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钓获物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物中幼鱼尾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列入《国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2021版)》的大鲵、秦岭细鳞鲑、川陕哲罗鲑、水獭、金钱龟、山瑞鳖、小鲵、秦巴巴鲵、巫山巴鲵、山溪鲵、潘氏闭壳龟等品种禁止钓获。其他的可钓品种和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禁止销售、收购钓获物。
误钓不符合可钓标准的品种、规格、数量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除外。
五、执法监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垂钓行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
在禁钓区内实施垂钓行为的、在准钓区内实施禁止垂钓行为的、钓获物小于规定标准的、钓获物超过规定重量的、钓到禁钓品种未立即放回原水体的、收购和销售钓获物的,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罚。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市一江两岸办、沿江沿河各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做好规范垂钓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辖区内水域日常巡查,及时劝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要配合辖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110(市公安局)、12315(市市场监管局)、2100224(市农业农村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