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75号提案的答复函
黄毅明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我市各县区农业系统职工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3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转发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汉人社发〔2016〕22号)。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起,对在农业事业单位和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可享受有毒有害津贴,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该项津贴属于特殊工作岗位津贴,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制定本级、本单位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实施分配方案,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审批后实施。按照汉人社发〔2016〕22号文件规定,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实施分配方案,报市人社部门进行了审核审批,政策已经落实到位。各县区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执行情况参差不齐。经调查了解,目前畜牧兽医卫生津贴除勉县、略阳、留坝县尚未执行到位,其他县区都已经落实;农业有毒有害津贴只有城固、镇巴、西乡县落实到位,其他县区仍未执行。未执行到位的主要原因是县区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汉人社发〔2016〕22号文件学习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在制定实施方案中人员界定不准、类别设置不合理。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将逐一指导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准确界定享受津贴人员范围、类别,尽快形成实施分配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审批,确保全市农业有毒有害津贴和畜牧兽医卫生津贴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非常感谢你对汉中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你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汉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7日
(联系人:肖萍 电话:2626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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