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的理念,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绿剑护粮安”系列行动安排部署,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时点、重要环节,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危害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年查办行政处罚案件247件,有力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为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坚强有力法治保障。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现发布2025年度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勉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勉县同沟寺镇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绵阳某种业有限公司某品种玉米种子真实性不符,判定为假种子。经调查,该假玉米种子来源于勉县某农资经营部。经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勉县某农资经营部2024年12月10日从绵阳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东单1806”玉米种子40件,每件40袋,每袋1千克,共计1600千克,进货价格每千克12元;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向绵阳某种业有限公司退货715千克,该批假玉米种子在勉县销售了885千克,涉及19家经营门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勉县某农资经营部没收违法所得1947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向绵阳市农业农村局移送了绵阳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东单1806”假玉米种子的涉嫌违法问题线索;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涉案19家门店给予了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二、洋县某屠宰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4年12月,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某屠宰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当事人某屠宰场以1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3头生猪重量676公斤,货值10816元,未申报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某屠宰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408元的行政处罚。
三、镇巴县某农资配送中心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5年5月,镇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县植保植检站报送的渔渡镇某农资配送中心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镇巴县渔渡镇某农资配送中心洪某自2023年12月采购规格为50g/袋的韩氏牌溴敌隆100袋、25g/袋的欣益民牌溴敌隆30袋,磷化铝1盒(50瓶);至2025年5月以3元/袋的价格销售韩氏牌溴敌隆74袋、收入222元,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欣益民牌溴敌隆28袋、收入56元,以5元/支的价格销售磷化铝41瓶、收入205元,累计违法销售收入483元;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当事人镇巴县渔渡镇某农资配送中心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镇巴县农业农村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溴敌隆28袋、磷化铝9支,没收违法所得48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西乡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6月,西乡县农业农村局在农药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农资经营服务部经营的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西乡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宜宾川安某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45%石硫合剂结晶粉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质量保证期2年,该产品库存9袋,规格为400克/袋,总重量3600克。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西乡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45%石硫合剂结晶粉9袋3600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勉县某兽药行经营无饲料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案
2025年1月,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某兽药行经营无饲料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复合预混合饲料的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立案调查,当事人勉县某兽药行于2024年11月购进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20袋(1000克/袋),以25元/袋的价格售出1袋,剩余19袋未售出,销售收入25元。当事人经营无饲料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元、没收涉案产品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19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洋县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2月,洋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公司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涉嫌违法问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3月,洋县农业农村局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农产品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南郑区某服务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2月,南郑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某服务部销售过期肥料登记证的案件线索立案调查,当事人某服务部销售的某摩卡素氨基酸螯合液态肥、摩卡素氨基酸螯合液态肥(茶桑需配)和摩卡素氨基酸螯合液态肥(中药材需配)3种肥料产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不在登记证有效期内,销售的摩卡素氨基酸螯合液态肥(油菜需配)、摩卡素氨基酸螯合液态肥(玉米需配)两款产品包装内容与登记证登记信息不符。当事人共购进这5种肥料产品共计1000盒(袋),货值金额合计11600元,售出244袋,销售收入2908元。当事人销售的某摩卡素氨基酸螯合液态肥、摩卡素氨基酸螯合液态肥(茶桑需配)和摩卡素氨基酸螯合液态肥(中药材需配)3款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摩卡素氨基酸螯合液态肥(油菜需配)、摩卡素氨基酸螯合液态肥(玉米需配)2款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南郑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08元,罚款1454元的行政处罚。
八、杨某驾驶“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2025年4月,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执法巡查发现的杨某驾船非法捕捞立案调查,查获当事人洋县龙亭镇镇江村村民杨某非法捕捞“三无”船舶1艘、禁用渔具1套、渔获物5.5公斤。当事人驾驶“三无”船舶、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捕鱼时所驾驶的“三无”船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汉台区某动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4年8月,汉台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反映的某动物医院用药不规范导致宠物狗死亡问题立案调查,当事人某动物医院2024年7月在动物诊疗过程中将复方甘草酸单铵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58722)、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4089)、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国药准字H20143351)和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共4种人用药品用于宠物犬治疗。当事人汉台区某动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汉台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李某农用拖拉机未审验案
2025年9月,城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县农机审验机构报送的沙河营镇村民李某号牌为陕******型号的东风300农用拖拉机连续三年未审验的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立案调查,当事人李某农用拖拉机检验截止时间为2022年,2023以来连续3年未进行审验,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城固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汉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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