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汉中市农业领域重大涉嫌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1. 种子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以及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的涉嫌违法行为。2. 农药生产经营。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假农药、劣农药,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的涉嫌违法行为。1. 兽药生产经营。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假兽药、劣兽药的涉嫌违法行为。2. 动物诊疗。未经许可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在诊疗活动中使用假、劣兽药的涉嫌违法行为。3. 检疫与屠宰。经营、运输、屠宰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畜禽,未按照规定对猪、牛、羊等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定点未经定点实施屠宰的涉嫌违法行为。使用电、毒、炸、刺网、笼壶等禁用方式和禁用渔具实施捕捞,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涉嫌违法行为。无证操作田间作业的拖拉机、收割机,操作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收割机实施田间作业等涉嫌违法行为。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违规使用限用的投入品,在初级农产品中检出禁用、限用农药兽药成分的涉嫌违法行为。2. 来信:汉中市汉台区文庙巷14号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实,每条奖励人民币100元;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实,并为依法查办案件提供关键证据的,每条奖励人民币300元;经查证不属实的,不予奖励。联名举报的,按一条举报线索处理;重复举报的,仅首次举报适用本办法。(一)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将对收到的本办法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做好登记,按照法定程序核查、办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按照相关规定和渠道做好奖励兑付工作。举报人应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事实描述以及照片、视频、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迅速准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严禁恶意举报、诬告他人。(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不具有行政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事项不在本办法受理范围之内;因自然、历史、技术、政策等因素形成的问题不在本办法受理范围之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线索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对明显具有职业举报人特征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由汉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暂定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