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药兽药经营主体、使用者:
农药兽药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规范经营使用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扎实推进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经营使用农药、兽药
农药方面,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60种禁用农药,20种限制使用的农药应严格按照使用范围施用,不得超范围用药;兽药方面,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21种,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禁止使用的药物40种,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兽药7种,其他需重点关注的未批准用于食品动物的药品3种(名单见附件)。
二、农兽药经营主体应当规范经营行为
1.依法持证、亮证经营。农兽药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营农兽药,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落实实名购买制度;兽用处方药凭执业兽医处方销售。
2.建立真实、完整、连续的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进、出货日期、产品名称、登记证号或批准文号、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家、供货方、购买人、使用作物或养殖动物等信息,按规定填写农药兽药处方,处方应与农药兽药销售台账相对应,保存不少于2年。
3.严格进货查验,核验供货商资质、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及质检报告,不得向“忽悠团”、游商采购来源不明产品。
4.不得销售禁用、假劣、过期变质、无标签或标签不规范、来源不明的农药兽药。
5.不得虚假宣传、夸大药效,误导农户超剂量、超范围、超频次用药。
6.不得通过抖音、淘宝、拼多多等任何网络平台,以及社群引流、短视频带货、流动摆摊、走街串巷等方式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兽药。
7.网络销售农药兽药的,应当具备线下固定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线上经营资质应当与线下一致,不得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上线销售禁限用农药兽药、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工钓饵或未经批准在种植养殖环节使用的化学物质。
8.不得向养殖场(户)销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化工原料,不得参与隐秘流通、私下交易禁限用农药。
三、农兽药使用主体应当科学安全用药
1.从正规门店购买农药兽药,主动索取并留存购药票据,查验产品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2.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停用兽药等;按规定使用限用农药及兽药。
3.不得将兽药用于种植环节、农药用于养殖环节等跨领域违规用药。
4.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方法用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超疗程使用,不得擅自加量、加次、扩大使用范围。
5.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在间隔期、休药期未满前不得采收、出栏、起捕、上市销售;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产蛋期、泌乳期严格执行用药规定。
6.如实建立用药记录台账,记载农药或兽药的通用名称、登记证号或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使用日期、使用剂量、施用方式、防治对象、施用面积或动物数量、施药人员姓名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7.农产品上市销售应按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证随货走、凭证流通,不得虚假开具。
8.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不得破坏农业生态环境。
四、违法后果
对违法违规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的行为,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农药兽药经营主体和使用者应自觉遵守本告知书各项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汉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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