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9/2025-000056 | 发布时间: | 2025年01月17日 10:41 |
来 源: | 汉中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农业农村局 |
内容概述: |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由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送审稿)。现将《通告》(送审稿)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朋友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1月17日—2月17日
意见反馈方式:2626377 75430582@qq.com
汉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7日
草案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和牛羊屠宰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猪、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屠宰许可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屠宰的猪、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场。猪、牛、羊屠宰后,经动物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出场的猪、牛、羊肉品必须具有“两章两证”(即动物检疫验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合格印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方可上市销售。
三、凡从事猪、牛、羊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应当使用猪、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好猪、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对肉类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防范意识,自觉选择购买经检疫检验、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欢迎广大群众对私屠滥宰点及经营注水、掺假的猪、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626377。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起草说明
公开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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